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7〕288号
索引号 | GKJFZX/2017-0035 | 主题词 | 西安市人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保障局 灵活 就业 高校 毕业生 保险 有关 通知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7-10-27 |
名称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范围
西安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费之和的2/3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5.《西安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毕业证》复印件;
8.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合伙创业的需另提供合伙经营的协议。
(二)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到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审批、核发。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发;各开发区人才中心及市级以上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材料汇总后报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市级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各级经办机构拨付至申请人。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各档案托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记录注明。
(三)对于弄虚作假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一经核实,除追回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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