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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010-05-31  点击:[79]

西安音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使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依据社会需求,兼顾国家、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方权益,本着统筹安排、自主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同时大力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是全院学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按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院党政“一把手”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系主任和书记是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日常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执行学院就业工作的意见,拟定学院就业工作细则;

(二) 协助教务部门进行全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三) 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活动;

(四) 加强与省教育厅、人事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就业计划;

(五)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了解社会对我院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状况,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六) 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供需见面会;

(七) 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指导材料,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八) 指导各系开展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九) 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上报与院内发布;

(十)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已就业毕业生状况进行跟踪调查,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院党委关于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信息;

(十一)负责院内毕业生就业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和书记担任。

各系主要职责:

(一) 制订本系就业工作计划,明确就业工作目标;

(二) 做好本系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生源地确认和上报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与心理辅导工作;

(三) 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四) 认真做好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工作。积极主动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协助就业指导中心及时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推荐本系毕业生。

(五) 组织好本系毕业生参加学院安排的就业指导课及各类专题讲座,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

(六) 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核查工作,与未就业毕业生保持密切联系;

(七) 协助学院做好本系毕业生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工作,组织好本系毕业生参加毕业生教育、毕业典礼、学位证颁发仪式、文明离校等各项活动;

(八)在每年陕西省规定毕业生派遣时间的前半个月,各系按学号整理学生档案(含毕业生党员的组织档案),并将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报组织部,由人事处统一审核后发往学生流向地。

第九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党政办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全院性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系;

(二) 教务处负责全院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安排,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与就业工作,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表,与就业指导中心一起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

(三) 保卫处负责校内供需见面会的安全保卫、毕业生户口迁移及户口管理工作。

(四)干部人事处负责毕业班人事档案和党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与组织关系转移。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政策,面向基层,服务中西部地区。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 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形势的咨询权;

(二) 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 获得公平推荐的权利;

(四) 获得客观评价的权利;

(五) 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 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思想教育、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改派等阶段。

第四章 毕业鉴定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负责对毕业生进行组织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 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 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 学习态度与学习效果;

(四) 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艺术实践活动以及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情况及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

(五) 参加校园文体活动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六) 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 入学时转入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 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三)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四) 普通高校学生登记表;

(五) 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六) 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及辅修专业、学位等证书复印件;

(七) 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军训登记表;

(八) 档案转寄通知单;

(九) 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十) 奖励与处分材料;

(十一)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一个月内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干部人事处将档案以机要通信的方式发往生源地或由本人自带,学院不再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时进行密封、登记,转递时须附档案回执,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十九条 毕业生档案应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寄送到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就业选择与毕业派遣

第二十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定由学院统一发放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定协议用人单位盖章后,应及时交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盖章,并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个人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无特殊原因与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

第二十三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得申请改变就业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除已签定《就业协议书》和院内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预征兵入伍、出国(境)、校外升学、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毕业后无明确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学院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第二十六条 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其户口迁往地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不参加学院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被辞退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学院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并不再接收其户口与档案。

第六章 就业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年终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系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当年就业情况作为年终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活动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 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与就业工作总结;

(二) 毕业生生源统计与核对;

(三) 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四) 毕业生就业推荐;

(五)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六) 就业指导人员职业素质及指导效果;

(七) 毕业手续办理情况;

(八) 一次就业率及就业层次;

(九) 毕业生违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就业工作评估由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各系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利,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在择业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学院及个人的形象与声誉。在就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及档案转至生源地:

(一) 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二) 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 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本院学籍的毕业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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